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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林经济管理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2014-03-27 14:59 nonglinsch 

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 ( 即:重大教学事故 ) 。指人为因素或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 ( 即:较大教学事故 )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 ( 即:一般教学事故 ) 。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等。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二级学院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教学管理类:

1、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3、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对学生成绩统计、核实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

4、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三)教学保障类:

1、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上课、实验、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而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有关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或送医院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任课教师无故停课、缺课,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请人代课、调课达 4 学时。

2、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有意泄露试题。

3、试题命题、校对存在严重失误,导致考试延误或中断。

4、监考人员未按时到位、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束时漏收、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5、考试结束后 2 周内未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或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

6、实验教学过程中不认真指导学生操作,擅自离开实验室,造成实验操作出现事故或实验设备损坏或遗失。

7、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损失。

(二)教学管理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 包括课程、学分、开设学期等 )

2、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未经审批,擅自向学生发售教材(含自编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教材。

4、档案管理混乱(含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

5、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教学设备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教学保障类:

1、未按计划及时完成维修项目,又未能提前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教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同时多个教室存在粉笔、黑板擦等 教学用具供应不及时,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第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无故相差 4 学时及以上。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3、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4、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但 80% (包括 80% )以上不作批改。

5、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6、考试结束后 1 周内未在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或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

7、无故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

8、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上课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讲稿,或备课内容不足,致使教学内容随机性大。

9、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 3 人次 / 班以下。

(二)教学管理类:

1、调课未报教务处批准。

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 10 分钟以上。

3、实验设备维护不及时,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 10 分钟以上。

4、由于开课院(部)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务处教材组织工作失误,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5、班主任、辅导员连续超过二个月未到班级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6、教师已事先请假,但受理者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学生。

7、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及时或安排不当又未能及时调整处理。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黑板、灯管损坏,影响教学活动。

2、教学区内噪声较大,影响教学活动。

3、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或无饮水供应。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

5、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出借、使用教室。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均由教务处归口负责,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三类:

(一)教学检查发现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

(三)被举报的事故。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十条:教学事故的认定 :

(一)填写《兰州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职能处室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事故发生后二日内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报送教务处。

(二)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学院、职能处室最终认定。

(三)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最终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定。

(四)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最终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核定。

(五)凡在事故发生后二日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有关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便为事故责任人;对出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不做认定者,视为同类事故第二责任人。

(六)教学事故应在最终认定后三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与申诉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教学事故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有关学院、职能处室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事故责任人做出检查。

(二)二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评优和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资格。

(三)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扣发 2—3 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停止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职称一次;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在两年内取消年终评优(含良)和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资格;学校视情节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教学事故的其他处理 :

1、外聘教师在一学期内发生一、二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扣除本学期 5% 以上的课酬,次学期及以后不再续聘。

2、一学期内,累计二次三级教学事故,视同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二次二级教学事故,视同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二次一级教学事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3、对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视情节按低一级事故处理或免于处理;

4、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津贴发放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兰州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复审核定,对一、二级教学事故须报校领导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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