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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经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1-11-12 13:15 nonglinsch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增强学院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活力,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到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党总支书记对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工会、共青团工作等负总责。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学科建设、科研和行政工作。党政共同努力,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学校安排部署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分别由党总支、行政主持,议事范围包括: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改革发展规划、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学院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2. 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方向和总体发展规划。

3. 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4.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5. 研究决定学院综合治理、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等相关重要问题。

6.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研究制定学院落实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7. 研究确定学院内设机构设置;研究推荐系主任等干部人选;研究干部教育、管理及选拔培养。

8. 研究教职工年度考核等次,研究推荐受学校及上级部门表彰的人选,研究职工奖惩等。

9. 研究决定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员调配、岗位聘任、外派考察学习参会等重大事项。

10.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本科专业建设、学科专业调整等。

11.研究审定学院经费使用和设备购置等重大事宜。听取经费使用情况的通报。

12.研究决定招生、学生管理、奖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3.研究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报上级审批的有关请示、报告。

14.研究决定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5.研究和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分别提出,共同确定。学院副院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按权属分别报总支书记、院长审定。凡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的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每次召开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1-2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

第六条 学院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机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许聘、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应组织相关人员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参会人员与议事程序

第七条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人员范围时,由书记、院长商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做简要说明,与会人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成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对议题可采取口头表决或进行举手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遵守保密纪律。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向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系主任、部门分工会委员通报。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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